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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1-11-05   浏览次数:7396 次 标签: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 公司承包经营 内部承包 受案范围 挂靠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
【提示】工程队被注销工商登记后,工程队负责人以承包方负责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为适格原告)。

文章摘要2:

【要旨】农民工组建工程队与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挂靠经营,双方之间所订立的承包协议内容体现了平等互利、双务有偿等特点。若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参考资料

[1].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载《立案工作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