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彦琦与李延滨等货物运输协议纠纷一案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8-07-29   浏览次数:2194 次 标签: 货运合同 运输合同 诉讼主体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彦琦与李延滨等货物运输协议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年1月11日 [2001]民监他字第27号)
【摘要】
  本案货物已由承运人在中途交给托运人处理,运输已终结,货物损失应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结算;收货人李延滨对该运输货物的权利尚未开始,在该运输合同中亦无实际损失,故其不享有本案诉权。
  百货大楼与任彦琦是车辆承包关系,对造成货物丢失无过错,不应为任彦琦丢失货物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彦琦与李延滨等货物运输协议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2年1月11日  [2001]民监他字第2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货物已由承运人在中途交给托运人处理,运输已终结,货物损失应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结算;收货人李延滨对该运输货物的权利尚未开始,在该运输合同中亦无实际损失,故其不享有本案诉权。

  百货大楼与任彦琦是车辆承包关系,对造成货物丢失无过错,不应为任彦琦丢失货物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