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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3)石铁民初字第13号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2918 次 标签: 货运合同

文章摘要:

——代办运输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的索赔主体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代办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规定,托运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不能时,可以在代办运输企业证明代办运输货物所有权人即委托人的情况下,直接以货主的名义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
【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3)石铁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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