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就《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6-06-12 浏览次数:27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就《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文章摘要2: 目录 1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发布《规定》,请您谈谈为何要出台该《规定》? 2问:我们注意到,《规定》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3问:在移动互联网普及的背景下,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案件,在管辖上有无特殊性?《规定》在这方面主要把握了何种原则? 4问:从以往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我们注意到,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往往无法确定,那是不是意味着原告就无法起诉?能不能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5问:司法解释用专门条文就诉讼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作出了规定,请问是基于何种考虑? 6问:人民法院有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措施,会不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科以较重的义务? 7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重要制度就是“避风港规则”,对于该规则,《规定》是如何细化的? 8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知道”? 9问:近几年,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发展迅速,由此产生的自媒体也日益增多,请问,在自媒体的民事责任上,《规定》是否有所反映? 10问:我们注意到,基于互联网的传播功能,利用互联网侵害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信誉的案件也在增加,本司法解释对此有无涉及? 11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我国有关网络信息的首部专门立法,请问《规定》在贯彻落实该决定方面有无进一步的举措? 12问:互联网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现实中以提供非法删帖或发帖服务为代表的灰色产业链问题,请问,本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制这个问题的? 13问:关于侵权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的损失应如何填补等问题,《规定》有哪些新的思路? 上一篇: 旅客与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运人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