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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销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纠纷的投诉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8-11-17   浏览次数:4977 次 标签: 上市公司 公司决议无效 公司决议撤销 诉权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销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纠纷的投诉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2年11月21日 [2002]民立他字第2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销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纠纷的投诉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2年11月21日 [2002]民立他字第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沪高经他字第83号《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销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纠纷的投诉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销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纠纷的投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

(〔2001〕沪高经他字第8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件主要事实

  起诉人:周正义,男,39岁,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执教于上海大学法学院,从事《证券法》、《公司法》的讲学。

  浦东发展银行:主营存、贷款业务等,总股本241000万股,流通股40000万。1999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地址:浦东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广生。

  2001年8月6日,浦东银行宣布增发不超过3亿股新股,预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0亿元。当日,上交所浦发银行股票以跌停板报收。周正义诉称:(1)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不顾30万股民的利益,明知增发新股会造成股价下跌,却恶意提出增发巨额新股议案,使股价以上市时的29.8元/股一路下跌至17.79元/股的最低价;(2)浦发银行存贷比例为66%,大量资金被闲置,没有理由要增发新股;(3)增发是不经济的行为。浦发银行2000年度资金和利润率只有0.7%,而增发的费用单支付券商佣金就达1.1%;(4)增发议案推出前的前两天,股价最大跌幅达17%,而成交量异常放大,浦发银行应当证明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知情人员没有在低价位买进股票,也没有与低价位购买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有关系,故诉请要求撤销董事会通过的增发新股的议案。

  二、请示的问题和分歧意见

  我院认为,中国股市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政策市”倾向较为明显,法人体制也很不完备。管理层在降低增发新股门槛的时候,适时推出了减持国有股用以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政策(占筹资额10%的国有股减持)。因此近期增发新股热潮的涌现绝非偶然现象,且通过增发新股再融资也是国际市场通行的做法。对董事会形成的增发新股的决议,股东能否提起诉讼,或这一诉讼的引发,会不会影响“增发新股”、“国有股减持”、“充实社保资金”等政策的推行及执行等,以及对尚处于初级状况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巨大冲击这些问题都应引发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基于上述考虑,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如下两种意见:

  1.这类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故股民认为董事会的决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2.这类诉讼,法院宜暂缓受理

  从理论上讲,浦发银行的股东可能有几十万人之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我们在研究决定这类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时,要把握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此类诉讼在我国尚属首例,就此类诉讼的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一旦受理,处理不当,其引发的矛盾、纠纷,后果不可预测。为慎重起见,对这类诉讼,宜暂缓受理。

  现予请示,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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