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光明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问题的复函》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光明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问题的复函》(法民[2001]36号)
【摘要】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济南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济南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无不当。
【案情】公司股东多次向光明公司提出转让部分出资的申请,但光明公司未按照公司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为民除害东会就两股东的出资转让申请作出决议。公司股东以光明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会,并确认其与张某的出资转让协议有效。
【要旨】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案件的适格被告。
【摘要】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济南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济南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无不当。
【案情】公司股东多次向光明公司提出转让部分出资的申请,但光明公司未按照公司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为民除害东会就两股东的出资转让申请作出决议。公司股东以光明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会,并确认其与张某的出资转让协议有效。
【要旨】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案件的适格被告。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光明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问题的复函》
(法民[2001]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9)109号请示收悉民。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济南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济南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无不当。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