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股东对公司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中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6-06-14 浏览次数:2880 次 标签: 股东知情权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人 文章摘要: 【要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不可列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三人。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下一篇: 股东资格诉讼的适格被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