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85号

更新时间:2016-06-16   浏览次数:4174 次 标签: 诉的分离 合并审理 分离审理 代位权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否对诉进行分离?在程序上应如何操作?
【要点提示】
  诉的分离是诉的合并的对称。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合并诉讼不适当,可能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和诉讼效率,为了简化诉讼,避免迟延,可以进行诉的分离。
  目前法律对诉的分离制度尚无规定。根据类推适用的方法,诉的分离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决定。同时依据法理,当事人和法院在诉的分离前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在分离后的审理中依然有效。
【案例索引】一审: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85号(2006年4月11日)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