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7-18   浏览次数:4130 次 标签: 山林纠纷 行政处理决定 被告主体资格 被告适格 适格被告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废止】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1986年11月7日,[1986]民他字第46号)
【摘要】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要旨】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应将另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

文章摘要2: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7日 〔86〕民他字第4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1986年11月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法民字(1986)第88号报告收悉。

  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