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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7-18   浏览次数:3074 次 标签: 【废止】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 [1983]民他字第37号)
【摘要】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 [1983]民他字第3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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