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6-06-18 浏览次数:24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文章摘要2: 目录 1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您介绍一下该解释起草的情况和背景? 2记者:驰名商标的问题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特别是驰名商标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保护,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此次公布实施涉及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立足于解决哪些问题? 3记者:我注意到,公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没有包含商标的声誉要求。请您对此予以说明? 4记者:司法解释规定了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这是为什么? 5记者:我很赞同您所说的驰名商标只是案件事实和因需认定的原则。那么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时,要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相关事实? 6记者: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曾被人民法院或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过的驰名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对该商标驰名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负举证责任。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什么? 7记者:能否请您再介绍一下关于损害后果的相关规定? 8记者:如何确定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司法解释第十条是不是规定了跨类保护范围的标准? 9记者:对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2008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而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对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的冲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禁止注册商标的使用。这是否可以理解为是进一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0记者:据了解,关于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今年初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未再明确此类案件的管辖,该通知是否继续执行? 11记者:感谢您全面、客观的介绍。我相信,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一定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对品牌战略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