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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1938 次 标签: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的通知(1989年7月22日 法(办)发[1989]18号)
【摘要】为了保证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公、检、法部门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应实行无偿服务(复制工本费除外),各级档案馆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部门,在公、检、法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时,也能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7月22日 法(办)发[1989]1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国家档案局于7月14日发出了《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以后到有关单位查档应该依照“通知”规定办理。

附: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

(1989年7月14日 国档发[1989]19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

  最近,我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文,反映一些地方档案馆对前去查阅档案的法院办案人员实行有偿服务,并收费太高,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公、检、法部门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应实行无偿服务(复制工本费除外),各级档案馆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部门,在公、检、法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时,也能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198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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