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天津水利公司、水电十三局与庆云县水利局水库工程质量纠纷申请再审案 更新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3658 次 标签: 鉴定意见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对省检测中心站作出的质检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经审查,因检验方法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鉴定报告超过载明的有效期,能否再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