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33号 更新时间:2018-12-31 浏览次数:3339 次 标签: 鉴定意见 鉴定人出庭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关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提出对异议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鉴定报告超过载明的有效期,能否再作为证据使用?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