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应否采纳 更新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2772 次 标签: 行政程序 新证据 采纳 文章摘要: 【要旨】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并非一概不予采纳,且不予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