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364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364号
【裁判要旨】在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在法官行使释明权之后,可以依法推定待证事实成立。
【法理提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需要具备: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已经被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官推定的事实内容是确定的这三个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法官经向证据持有人释明对证据持有的认定及不提供证据的后果,可以依法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裁判要旨】在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在法官行使释明权之后,可以依法推定待证事实成立。
【法理提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需要具备: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已经被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官推定的事实内容是确定的这三个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法官经向证据持有人释明对证据持有的认定及不提供证据的后果,可以依法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