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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罕奭诉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2208 次 标签: 举证妨害 妨害举证

文章摘要: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754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3422号
【摘要】诉讼中,黄罕奭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大学远程mba研修班课程学习手册、网校教务信息及学员的讨论帖、电子邮件、北大商学网对学员部分问题的答复、相关新闻报道及远程mba研修班所有学员分组情况一览等证据材料,将其所学项目指向“研修班”字样,上述证据在内容上能够相互佐证。北大商学网认为黄罕奭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有编辑的成分,但黄罕奭所提交的网页内容多在该公司网站上下载。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北大商学网在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同时,并未提供其所主张的、正确的、未经编辑的内容,因此无法否定黄罕奭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北大商学网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黄罕奭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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