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海口南兴实业有限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被罚款案 更新时间:2019-08-24 浏览次数:15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海口南兴实业有限公司故意实施伪造汽车转让证明日期的行为阻碍了该案诉讼的正常进行,属伪造重要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废止】 下一篇: 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