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203号 更新时间:2016-06-25 浏览次数:3318 次 标签: 政府命令 债权转让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203号 【裁判要旨】受让人依政府命令承接存单形式的债权后,该存单的权利已随存单本身转移于其,其无权再以存单债权转让为由对转让人提起民事诉讼。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205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