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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

更新时间:2019-11-07   浏览次数:6942 次 标签: 确认之诉 民事主管 保证责任免除 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 受理 消极确认之诉受理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
【裁判要旨】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该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应受理。
【摘要】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需要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现实争议和诉的利益两个要件。本案信达公司沈阳办向中钢集团发出《关于尽快履行担保责任的催收函》后,双方之间就中钢集团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争议已经存在,而且中钢集团存在通过诉讼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利益,由此避免由于争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因此,中钢集团提起要求确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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