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更新时间:2019-09-01 浏览次数:5034 次 标签: 反诉 离婚损害赔偿 合并审理 诉讼请求合并 无过错方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文章摘要2: 【解读】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吞并或抵销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来讲,不构成反诉,但对被告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目录 1问题的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