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21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文章摘要2: 目录 1问: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修订后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这类诉讼在受理方面是否有特别的考虑? 3问:实践中, 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时,往往同时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为什么不能从减少当事人诉累出发合并审理这两个诉请? 4问:司法解释为什么要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作特别规定? 5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件被告应该是公司还是其他股东? 6问:我们注意到,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特别提到应当注重调解。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7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是否解散公司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什么不是仅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问:公司解散和公司终止是什么关系?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其诉讼主体是公司还是清算组?公司解散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的法律属性和诉讼地位是什么? 9问: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类案件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审理? 10问:司法解释中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了一个协商机制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这是基于什么考虑?是仅局限于强制清算吗? 11问:实践中,公司解散不依法进行清算的现象非常突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中对于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规定了其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是否就是针对的这一现象? 12问:清算组作为公司解散清算中的一个重要机关,其履行清算义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如何借助司法力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一篇: 法院以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另行起诉时的处理 下一篇: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