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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2577 次 标签: 人事争议

文章摘要:

【要旨】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即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法院仍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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