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2576 次 标签: 人事争议 文章摘要: 【要旨】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即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法院仍不应受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因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工伤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