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做出裁定 更新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3523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共有人作出判决。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摘要 2法院处理 3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 下一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被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权是否归受让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