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民终字第162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民终字第162号
【裁判要旨】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房地产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歌舞剧院、儿艺剧院进驻、使用大兴善寺的土地、房屋,是经原西安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决定的,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过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但是至于如何具体落实这一决定,以及歌舞剧院、儿艺剧院迁往何处,如何安置等属于决定的善后工作,仍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继续解决。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房地产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歌舞剧院、儿艺剧院进驻、使用大兴善寺的土地、房屋,是经原西安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决定的,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过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但是至于如何具体落实这一决定,以及歌舞剧院、儿艺剧院迁往何处,如何安置等属于决定的善后工作,仍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继续解决。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