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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民终字第162号

更新时间:2019-11-04   浏览次数:3214 次 标签: 历史遗留问题 权属纠纷 民事主管 历史遗留问题 房地产权属 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民终字第162号
【裁判要旨】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房地产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歌舞剧院、儿艺剧院进驻、使用大兴善寺的土地、房屋,是经原西安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决定的,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过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但是至于如何具体落实这一决定,以及歌舞剧院、儿艺剧院迁往何处,如何安置等属于决定的善后工作,仍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继续解决。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文章摘要2:

参考资料

[1].  《房地产权属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西安市大兴善寺与西安歌舞剧院、西安儿童艺术剧院确认房地产产权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3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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