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两案审理的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不同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深圳中院432号判决中以乐凯供应站与翔盈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为由,驳回乐凯供应站要求翔盈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并未对乐凯供应站与杨清绒毛厂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乐凯供应站与杨清绒毛厂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故两案审理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并不同一,因而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裁判规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同一法律关系,而并非指前后两诉涉及同一法律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深圳中院432号判决中以乐凯供应站与翔盈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为由,驳回乐凯供应站要求翔盈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并未对乐凯供应站与杨清绒毛厂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乐凯供应站与杨清绒毛厂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故两案审理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并不同一,因而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裁判规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同一法律关系,而并非指前后两诉涉及同一法律事实。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区分诉讼所涉“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向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争议事实、诉讼标的三个判断要素。立案审查中必须综合把握,不能笼统地仅因诉讼涉及同一事实关系,而适用“一事不再理”。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