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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机关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更新时间:2016-07-02   浏览次数:4641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因税收征收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税务机关对此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的,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为限,税务征收机关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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