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朝民初字第23130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2863号
文章摘要:
——律师伪称代理名案构成侵权的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其从事与职业相关的行为既需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要求。律师虚假陈述代理知名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对亲力诉讼当事者的名誉侵害。掌握话语权的职业身份、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当事者在诉讼中的付出、诉讼的社会意义等情况,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考量因素。
【案号】(2008)朝民初字第23130号;二审:(2009)二中民终字第2863号
【裁判要旨】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其从事与职业相关的行为既需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要求。律师虚假陈述代理知名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对亲力诉讼当事者的名誉侵害。掌握话语权的职业身份、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当事者在诉讼中的付出、诉讼的社会意义等情况,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考量因素。
【案号】(2008)朝民初字第23130号;二审:(2009)二中民终字第2863号
文章摘要2: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