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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得)抵押财产范围

更新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5801 次 标签: 抵押物 抵押财产 禁止抵押财产 不得抵押财产 D311【善意取得】 D399【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违法建筑物抵押

文章摘要:

禁止抵押财产、不得抵押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强制性规定)的财产。

文章摘要2:

【注解】《民法典》第399条第2项删除“耕地”,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注释】《民法典》第399条第1-3项是禁止流通物不得抵押(抵押合同无效);第4、5项既不是禁止流通物也不是限制流通物(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目录

禁止、不得抵押财产 回目录

禁止、不得抵押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强制性规定)的财产。 

禁止/不得抵押财产

备注

(一)土地所有权;

1.国家所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取得所有权;

2.集体所有土地除国家征收外基本不流通。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1.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规定:

(1)《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农民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将得不到法律保障:

(1)担保法只规定地随房走原则,未规定其他强制内容:

A.宅基地、房作为抵押物不违法;

B.按照不改变土地权属及用途原则,仅能对房屋进行转让。

(2)物权法规定地随房走原则及视为一并抵押原则:

A.房屋抵押则宅基地视为一并抵押;

B.因宅基地抵押无效,则房屋抵押应作无效处理。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1.公益单位、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公益单位非公益设施为自身债务可以抵押:

(1)《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A.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B.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2)《物权法》未予肯定,应当不再适用。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1.客观上只能起到宣示、倡导作用;

2.司法裁判实际意义不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因缺乏可让与性而无效(强制性规定);

2.不得抵押具有期限性、相对性特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担保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3.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第6条)、捕捞权(《渔业法》第23条)、养殖权(《渔业法》对养殖权转让未作规定,依《许可法》第9条规定不具有可转让性)、取水权(《水法》第48条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禁止转让取水权)等,具有不可让与性的准物权。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不得抵押财产范围 回目录

1.《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规定:

(1)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

(2)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

A.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理解与适用1】《民法典》第399条第4、5项并非作为裁判规则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作为行为规则的警示性规定,旨在提醒当事人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关于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第399条第4项的法律后果,应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则担保合同虽然有效,但债权人能否取得担保物权,则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关于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第399条第5项的法律后果,也应贯彻区分原则: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因违反该项规定而无效,但是在相关强制措施或者监管措施解除前,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不得影响已经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也不得对抗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5-346

【理解与适用2】《民法典》继受《物权法》第184条,在第399条规定......由于该条第1、2、3项所列财产为禁止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因此对于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为标的物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当事人以该条第4、5项所列财产为标的物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6

【理解与适用3】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的效力......无论抵押人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都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在抵押人无权处分时,因抵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虽然已经履行,但债权人却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无法取得抵押权,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人损失,此时抵押人对于债权人的损失,须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7

【理解与适用4】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相应的登记,在出卖人或者抵押人欠缺处分权的情形下,也不能认为买受人或者被担保的债权人取得了所有权或者抵押权。对此,《民法典》第311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据此,如果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则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买受人或者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仍有权追回标的物。可见,此时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8

【理解与适用5】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效力......我们认为,标的物被查封、扣押,仅仅意味着该财产受到了处分限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问题是,在人民法院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后,权利人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处分限制以该财产设定抵押时,其行为的效力究竟如何呢?对此,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可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财产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如果违反处分限制就财产作出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则该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仅仅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言下之意即是,即使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处分、扣押、冻结之后,财产权利人就标的物所作从处分仍属有效,且可以对抗除申请执行人之外其他所有人,如被执行人或者财产的受让人等,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而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9

【理解与适用6】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设立抵押的行为性质|《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可见,《海关法》并未一般性地禁止当事人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或者质押,而仅仅是规定在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时,应经海关许可。......从规范目的的角度看,《海关法》第37条并非对当事人就海关监管货物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限制,而是对当事人就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限制。而且我们认为,从目的解释的规则来看,当事人合意设立的动产抵押权,也应为法律所认可,因为动产抵押权当事人合意即可设立,设立后不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只是实现动产抵押权时,要经海关许可。就质押权而言,其设立要经海关许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50-351

【理解与适用7】实践中有些人将没有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不动产登记仅仅是不动产物权的主要公示方式,而非不动产物权本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351

【理解与适用8】夫妻一方对外抵押了共有的房产,该房产被执行时,夫妻另一方以抵押未经其同意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抵押合同,能否支持?我们认为,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用于抵押的处理,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实为共有财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抵押,构成无权处分,按《民法典》第31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处理。第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按表见代理的原理处理;如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按无权代理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351

违法建筑物抵押(《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9条) 回目录

1.违法建筑物抵押合同无效:

(1)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2)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1】《民法典》第399条所列举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未包括违法建筑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28

【理解与适用2】需要注意的是,抵押人承担的责任还是物保性质的责任,抵押人的责任范围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即违法建筑物本身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31

【理解与适用3】审理中要将是否系违法建筑作为事实予以查明......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对是否系违法建筑物作为事实查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32

【理解与适用4】违法建筑物的确认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为违法建筑确权|《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认定和处理的职权,对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避免通过司法程序代行行政职权而直接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物。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物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32

2.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5】我们认为,抵押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就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抵担保责任,至于地上存在违法建筑物,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抵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31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宅基地上房屋按照物权法“房地一体抵押”原则,禁止作为抵押物。

②国家机关财产提供抵押、质押:

A.担保法、物权法等均未规定是否有效;

B.《担保法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C.《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精神,“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D.国家机关的职能没有经济活动内容,国家机关财产抵、质押应认定无效。

③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A.建筑物在完成产权登记前作预抵押和在建建筑抵押,嗣后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抵押失去效力,抵押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在设立抵押权后又被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抵押权的:产权登记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不得转让的行政许可的权利不得抵押:《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A.捕捞权不得抵押:《渔业法》第23条规定捕捞许可证(捕捞权)不得转让,设定的抵押无效。

B.养殖权不得抵押:《渔业法》对养殖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未作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捕捞权不具有转让性,不能成为抵押财产。

C.取水权不得抵押:《水法》未规定取水许可证可以转让,取水权不具有可让与性,不能成为抵押财产。

D.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除“产权变更”可以依法变更采矿权主体和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外,采矿权不得单独转让。因此,“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依法批准”的采矿权可以成为抵押财产,其他不得作为抵押财产。

⑤以监狱土地设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则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陕西省唐都机械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环路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省钢管厂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江必新主编《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P387-395]:

A.《监狱法》第9条规定“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监狱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供监狱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使用的土地,监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B.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以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等设立抵押权的相关问题】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法建筑物抵押】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备注:来源于网络

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

法工办发[2009]2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建法函[2009]264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

建法函[2009]264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就该条适用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依法可以抵押。另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就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问题请示你委,请予答复为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读】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虽不能设定抵押权,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建南诉陈荣川、李宝羡、陈华安、林惠仪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240号

提示】农村住宅设定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应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章友诉俞晓峰、宋亚珠、宋孔彬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农村房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

【要点提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城市房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并没有规定农村房产抵押也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出发,应当认定抵押权有效设立。故原告有权就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09)甬奉商初字第306号(2010年4月27日)(未上诉)

·詹文利与蒋玉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19号

【提示】以违法建筑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 以违法建筑设定抵押,虽然不能产生抵押权,但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认定无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底10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裁判要旨】

房屋配套建筑及设备和改扩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效力——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标的: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

B.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故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且商标专用权属可质押的权利,并非可抵押的财产。非注册商标对其享有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以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注册商标使用权设立抵押无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垫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69号

提示】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的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不能据此否定嗣后以该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及登记时权利外观无瑕疵事实。

实务要点】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嗣后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与尚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2161号

【提示】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的抵押合同因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摘要】在借款合同设定抵押担保时,涉案房屋即已处于所有权权属争议纠纷的诉讼中,属于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抵押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抵押合同无效,关于善意取得抵押权的主张,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基本法律前提,不享有抵押权,其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段银龙诉王淑云、运城市中川储运有限公司、臧中原、运城市万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0)运盐民西初字第17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另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淑云出具的保证书中被告中川公司为原告段银龙提供的是其办公楼二至三层包括从本院大门通往该楼的道路和楼梯,在双方对此办公楼权属均未提供证明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万博公司设立登记的验资报告,中川公司投入到该公司的房产有办公楼,故应推定为抵押房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抵押合同无效。被告中川公司向原告段银龙提供的抵押房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对抵押合同的无效有过错,原告无过错,故被告中川公司与被告王淑云对原告段银龙借款本金39 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新澄特钢集团公司诉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抵押合同效力案

【问题提示】如何理解土地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要点提示】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既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并存状态下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情形,也包括仅有土地的状态下不得抵押的情形。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融通资金、担保债务,应当坚持“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一体原则,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裁判要旨】以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因违法而无效——抵押人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属于单独抵押,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违反了《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3条关于“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应为无效。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一初字第3628号(2009年9月10日)

·宜昌军用供应站诉宜昌市士诚开发服务公司等房屋抵押权案

(抵押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以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公益设施作为抵押物应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作为抵押物,或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均导致抵押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7)伍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玛拉沁医院等与周润泽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40号

【裁判要旨】私立医院抵押医院土地使用权无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玛拉沁医院虽为私人所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相较于公办医疗机构,仅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并不能否定其公益属性,私立医院中的医疗卫生设施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玛拉沁医院为邢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财产属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由此,周某某与玛拉沁医院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周某某、玛拉沁医院在签订合同时均应知悉玛拉沁医院为邢科所负债务提供担保的财产属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周某某、玛拉沁医院对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此,周某某、玛拉沁医院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读】《物权法》第184条第三项规定的“公益设施”是指直接服务于公益目的的设施(其他不服务于公益目的的设施仍可抵押)。

·颜向阳、轩玲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陵支行、葛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16民终1213号

【提示】个人权属的私立学校的教育设施能否设立抵押?

【裁判摘要】《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

·关志祥诉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终字第126号

【提示】银行接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物导致抵押无效的,应认定银行对抵押无效存在过错。、

【裁判要旨】银行金融机构对外开展贷款业务,在对贷款的发放及抵押物的审查上有专业的判断,其在接受他人的抵押时应充分地认识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带来的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故银行接受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抵押物导致抵押无效的,应认定银行存在过错。

【裁判摘要】借款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关某某以集体土地上的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达祥电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此后,本案三方在抵押合同基础上达成的《抵债协议书》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审认定莆田农商行对涉案房地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正确。

上诉人关某某以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明显有过错,本案双方对此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是莆田农商行对担保合同无效是否有过错。本院认为,莆田农商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对外开展贷款业务,在对贷款的发放及抵押物的审查上有专业的判断,其在接受关志祥的抵押时,也应充分的认识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带来的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此风险莆田农商行应是明知的,换言之,莆田农商行对本案抵押无效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本案属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莆田农商行以关某某保证办妥抵押手续的《承诺书》作为支持其在接受抵押时并无过错的依据,本院认为,关某某的承诺不足以排除莆田农商行对抵押物审查不严的客观过错,故对莆田农商行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关于上诉人关某某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及份额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某某应承担达祥电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