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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6-07-16   浏览次数:4639 次 标签: 抵押无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抵押担保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抵押担保合同的抵押人可依《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张抵押无效。
【裁判要旨】《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也可依此主张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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