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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监字第369号

更新时间:2018-02-20   浏览次数:31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监字第369号
【裁判要旨】申诉人为本案所涉抵押房屋的原产权人,其与本案抵押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仲裁裁决确定为无效。一、二审法院未允许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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