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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4)执监字第62-1号函》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23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4)执监字第62-1号函》(2005年7月9日,[2004]执监字第62-1号)
【摘要】
一、同意你院督促汕尾中院依法抓紧执结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一建公司)与瑞京隆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纠纷一案的意见。
二、关于苏一建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鉴于该案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法律没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因此,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你院接此函后,督促深圳中院尽快依法执结此案。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4)执监字第62-1号函》

(2005年7月9日,[2004]执监字第62-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执督字第65号《关于深圳中院执行瑞京隆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情况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同意你院督促汕尾中院依法抓紧执结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一建公司)与瑞京隆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纠纷一案的意见。

    二、关于苏一建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鉴于该案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法律没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因此,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你院接此函后,督促深圳中院尽快依法执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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