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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取得方式

更新时间:2023-01-20   浏览次数:3228 次 标签: 抵押设立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文章摘要:

抵押权取得采取混合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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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抵押权取得采取混合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用益物、准物权抵押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抵押权 回目录

1.《担保法》

(1)不动产抵押权

(2)部分特殊动产抵押权[作废]

2.《物权法》

(1)不动产抵押权[建筑物抵押权]

(2)用益物物权抵押权

(3)准物权抵押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抵押(海洋、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A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含预售商品房抵押);

B.建设项目抵押权。

A.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B.草地使用权抵押权;

C.林木抵押权;

D.林地使用权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依抵押合同生效取得抵押权 回目录

1.适用范围:动产抵押权;

2.采取登记对抗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继承、遗赠取得抵押权 回目录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1.在继承、遗赠事实出现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抵押权(无需登记);

(1)必须先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然后转让;

(2)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依转让取得抵押权 回目录

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原则(不需转让登记即生效)。

1.动产抵押权:受让人取得债权即同时取得抵押权(与抵押登记无关);

2.登记取得抵押权:债权转让则抵押权一并转让(应不需登记抵押权转让即生效)。

法定抵押权 回目录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抵押房屋合同的签订仅能证明双方抵押合意达成 回目录

①在法定抵押登记部门完成法定抵押登记手续才能证明享有抵押权;

没有完成抵押登记行为的第三人不享有抵押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十条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 

【摘要】
基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分散性、群体性、不易保护自身权利的特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以保护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基于此,《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进行了规定,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函中所述案例的抵押权人为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抵押权的设定有利于保护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不确定性、群体性而无法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形下,认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代理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符合设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目的,也不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附录:《担保法解释》第48条、第59条被《物权法》第9条、第20条取代 回目录

《担保法解释》 

《物权法》

说明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①解释第49条不适用于当事人能够办理而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②解释第49条不适用不动产,不动产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物权部分被物权法修正作废)。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作废]

物权法采取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效力;解释第59条不再适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文书确定的抵押权数额在执行分配中的对抗效力--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伟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提要】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讼费用应以原告胜诉后所得分配额与现有分配方案预计分配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标的收取。只有启动了参与分配程序,才有可能发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是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前提条件。“财产不足清偿”不能解释为必须穷尽证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才能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在登记簿载明的抵押权数额与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抵押权数额两者不一致时,裁判文书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应以是否产生合理信赖作为物权是否产生对抗效力的关键。

裁判要旨】

①执行法院启动执行分配程序后,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人有权直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无需申请再审。

②在登记簿载明的抵押权数额与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抵押权数额两者不一致时,裁判文书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应以是否产生合理信赖作为物权是否产生对抗效力的关键:虽然未经进一步登记,但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登记证明载明的“债权数额”的信赖而产生。在第三人没有产生信赖的前提下,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抵押权数额对第三人足以产生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