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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7-18   浏览次数:3232 次 标签: 【废止】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号)
【摘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被修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备注】 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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