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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对该宗房产继续查封?

更新时间:2016-07-30   浏览次数:24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查封的主观效力以及查封的公示方式。查封的主观效力就是查封措施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查封裁定一旦作出并送达,就对被执行人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对查封标的物进行处分。但是,对于第三人而言,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查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使第三人能够判断该标的物为查封物,否则查封行为对第三人就不产生效力。对于有产权登记的房地产而言,查封的公示方式应当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就本案来说,由于房产管理部门没有为该宗房地产办理查封登记,某乙基于对国家物权登记的信赖而与某甲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是有效的,其已经依法取得了该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能对属于案外人的某乙的财产进行查封。当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某甲擅自转让查封财产以及该县房产管理部门拒不协助办理查封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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