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38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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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4号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不得出租查封财产。
【裁判摘要】限制被执行人对外出租查封标的物是查封裁定当然具有的法律效力。即使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没有明确限制被执行人对外租赁查封物,亦不妨碍在法律上存在该种限制效力。租赁查封物的合同在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是有效的,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主张解除承租人对查封物的占有。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不得出租查封财产。
【裁判摘要】限制被执行人对外出租查封标的物是查封裁定当然具有的法律效力。即使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没有明确限制被执行人对外租赁查封物,亦不妨碍在法律上存在该种限制效力。租赁查封物的合同在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是有效的,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主张解除承租人对查封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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