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浙江省绍兴市××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嵊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新昌县××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 更新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16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在有其他债权人对上述土地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以物抵债的相关规定应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适用。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99个案例精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下一篇: 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是否还要对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