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关于延长法院指定付款期限约定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6-07-31 浏览次数:14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关于延长法院指定付款期限约定的效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是否还要对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 下一篇: 拍卖价款交付期限的约定无效,能否导致拍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