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请示与答复 更新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45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本案涉及的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按照《海南座谈会纪要》精神处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及请示问题 3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 4四、答复作出的过程及考量的因素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的复函》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