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

更新时间:2022-02-09   浏览次数:3716 次 标签: 抵押 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摘要:

【要旨】配偶一方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是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和处理:(1)土地、房产登记在提供抵押的配偶一方名下,一般认定抵押担保有效;(2)土地、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或登记在没有提供抵押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抵押担保无效。

文章摘要2:

配偶一方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是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和处理:

目录

土地、房产登记在提供抵押的配偶一方名下,一般认定抵押担保有效 回目录

土地、房产登记在提供抵押的配偶一方名下,另一方没有作出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在诉讼中主张该财产时夫妻共有财产、提供抵押一方无权处分,并要求确认抵押无效的,基于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考虑,除非证据证明债权人在抵押时明知该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均应当认定抵押有效;

土地、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或登记在没有提供抵押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抵押担保无效 回目录

土地、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或者登记在没有提供抵押另一方名下的,债权人接受抵押的行为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的善意、有偿取得的条件,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没有提供抵押的另一方对抵押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反对的,该抵押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各中院民二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苏建平(2011年7月7日) 

  二、关于我省商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几个法律问题

  12、配偶一方为他人担保、另一方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应当区分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两种情况处理。首先,如果是提供保证担保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对财产约定属各自所有且为债权人所知晓、债务为恶债等。由于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同,难以作出具体区分,该共有财产应属于夫或妻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范畴,因此,配偶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另一方虽未提供担保,不影响执行中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其次,如果担保是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和处理:(1)土地、房产登记在提供抵押的配偶一方名下,另一方没有作出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在诉讼中主张该财产时夫妻共有财产、提供抵押一方无权处分,并要求确认抵押无效的,基于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考虑,除非证据证明债权人在抵押时明知该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均应当认定抵押有效;(2)土地、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或者登记在没有提供抵押另一方名下的,债权人接受抵押的行为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的善意、有偿取得的条件,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没有提供抵押的另一方对抵押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反对的,该抵押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