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00号
更新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20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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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00号
【提示】国内自然人不能成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裁判要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国内自然人不能成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提示】国内自然人不能成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裁判要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国内自然人不能成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