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08号
更新时间:2016-08-10 浏览次数:35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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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08号
【裁判要旨】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已经交付土地,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出资瑕疵;基于多种因素,后股东从公司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且未能向公司另行交付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予以履行,并应配合公司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及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要旨】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已经交付土地,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出资瑕疵;基于多种因素,后股东从公司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且未能向公司另行交付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予以履行,并应配合公司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及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