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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6号

更新时间:2020-10-03   浏览次数:3770 次 标签: 瑕疵出资 股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6号
【提示】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外转让全部股权仍应承担对公司的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即使已对外转让了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仍须依据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公司补足出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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