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27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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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从公司撤回出资系抽逃出资,应予补缴——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擅自撤回出资,侵害了公司财产权,也损害了受让股东的权利,系抽逃出资行为,应继续缴纳出资。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从公司撤回出资系抽逃出资,应予补缴——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擅自撤回出资,侵害了公司财产权,也损害了受让股东的权利,系抽逃出资行为,应继续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