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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更新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5998 次 标签: 增资

文章摘要:

——论部分股东不知情状态下公司增资的效力认定
【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提要】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在部分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增资,不仅侵害了不知情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不知情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该增资行为应属无效,应当恢复不知情股东的原持股比例。倘若存在虚假增资(含抽逃增资),不知情股东的股权更加不能被摊薄,即使股权已作变更登记或者被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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