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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0-06-23   浏览次数:7409 次 标签: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未生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号
【入选理由】红塔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了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只是由于其上级主管机构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据此未予认定红塔有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事实依据。因《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其范围应包含本金及利息,二审判决判令红塔有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陈发树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积极履行了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合同因不可预见原因而未生效的,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文章摘要2:

【裁判规则】未获批准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为未生效合同,股权受让人不能据此取得股权——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在未获得批准前为未生效合同。未能活动批准或者由于案件情况不可能再获得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为确定的不生效。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不生效后,股权受让人不能根据该协议取得拟转让的股权,当事人应当比照《合同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对方返还所取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