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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单质权

更新时间:2023-01-24   浏览次数:4512 次 标签: 权利质押 存款单质押 债权质押 存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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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单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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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存款单是指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存款债权)。

存款单质押性质 回目录

1.债权出质;

2.成立债权质权。 

瑕疵存单出质 回目录

瑕疵存单出质的,质押无效;但金融机构核押后有效。 

1.虚开存款单质押虚开存款单是指由金融机构出具但无实际存款内容、与实际存款不符的真实存款单。

(1)质押关系无效:以虚开存单出质的,因出质债权自始不能存在,属于自始无效合同,质押无效。 

(2)金融机构法律责任: 

A.债权人明知存单虚开而接受质押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B.债权人在审查存款单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金融机构对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以伪造、变造存款单质押

(1)因标的虚假质押合同无效,质权自始未设立;

(2)金融机构不负责任。

存单核押 回目录

存单核押是指金融机构对存单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通常是债权人拿存单到开出存单的银行(开出行)询问存单的真实性,开出行在存单上注明“已核押”字样或者加盖核押章。 

1.本质:向辅助人(存款行)发出出质通知。

2.核押法律意义:

(1)核押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上意义:债权人可以凭存单已核押来证明所享有的存单质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债权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单出质,属于善意无过失,开出行即便可以证明存单虚假,也因其核押行为而不能对抗质权人。

(2)核押具有通知义务人的法律意义(担保法未作规定,属于立法漏洞):

A.义务人在接受出质通知后不得再向原权利人履行;

B.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条件成就时,义务人有向质权人履行的义务,配合质权人实现权利。

3.核押构成要件:

(1)核押的形式要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允许当事人自行确定。

A.质权人向义务人提示核押的形式;

B.义务人向质权人答复的形式。

(2)核押的实质要件:是指对核押的内容要求。

A.义务人对出质权利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上的意义]:核押内容仅有对出质权利的真实性的查询,义务人核实出质权利的真实性并不带来权利质押已通知义务人的法律后果(义务人没有“义务人在受出质通知后不得再向原权利人履行”和“在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成就时,义务人有向质权人履行”的义务);

B.义务人对权利已被出质的申明(具有权利质押已通知义务人的法律意义):如果仅有核押通知内容,义务人在接到通知后无任何答复(未加盖核押章、未签注“核押”字样),核押具有权利质押已作通知的法律意义,但并不带来民事诉讼证据上的意义。

4.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无条件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款项。 

存单质押实现方式 回目录

1.债权人到期未受清偿:质权人可以收取出质权利的给付利益,直接向存款行要求兑现存款单以清偿被担保债权; 

2.银行拒绝向质权人兑付:

(1)质权人可以起诉银行;

(2)质权人也可以一并起诉出质人和存款银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存单质押实质属于债权出质,以债权出质应通知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交通银行长沙分行黄兴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湖南省经济发展实业公司抵押担保纠纷上诉案》]: 

A.存单出质未经通知出具存单的债务人,质权人行使职权不得对抗出具存单的债务人; 

B.以存单设定质押的,应当在存单上背书记载,未经背书质押的存单,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出质人以存单为债务人于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是否是公款私存并不影响质押的销量,因此存款行应以存单项下款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法布(2001)第38号《河南省洛阳市商业银行丹城路支行诉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长治市支行等贷款担保上诉案》]。 

③存单核押行为中,开证行行长就存单真实性出具保证书的行为视为开证行行为,质押合同不因以虚假存单质押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始兴县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黔西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④以存单出质,未将存单原件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通许县支行、河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第三人河南开封通玉企业[集团]公司存单兑付纠纷上诉案》]。 

⑤债务人利用变造的虚假存单向债权人借款作质押,该质押关系无效。 

⑥核押不是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的必经程序,金融机构未对存单进行核押不具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中国工商银行蠡县工行与石家庄商业银行维明街支行、石家庄市金秋实业开发公司质押存单贷款纠纷申请再审案》]。 

⑦以第三人存单质押但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的,质押合同无效/不能取得质权。 

⑧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⑨存单质押无效: 

A.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B.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质押,该质押无效。 

⑩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 

A.质押合同均为有效; 

B.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相关文章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条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为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质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洛玻公司与广发行商城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及洛玻公司出具给广发行商城支行的《承诺函》,约定洛玻公司以质押的方式为案外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发行商城支行贷款提供担保,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其中《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和《质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于质押的标的物,仅在1998年12月24日《承诺函》中约定以定单质押提供担保,并约定:若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广发行商城支行“可凭此定单支取款项偿还这笔贷款本息”,该内容符合实现权利质押的法律特征。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权利质押担保。之后,洛玻公司在广发行银基支行存入定期存款2300万元并取得号码为0005818《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承诺函》注明的定单号即此号码,尽管洛玻公司称《承诺函》上的日期和定单号码是广发行商城支行后填的,但从实际履行看,洛玻公司实际交付给广发行商城支行的就是号码为00005818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因此,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和实际交付的权利质押的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和1997年11月15日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均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也明确载明:“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中亦没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故洛玻公司和广发行商城支行约定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出质的质押行为,不符合法律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应属无效。

·裴荣训与乔振宇等外人撤销之诉上诉案

提示】活期存折可以作为质押财产。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并没有规定活期存折不能出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可见,活期存折和存单一样是银行出具的存款储蓄的单据,是客户存款的支取凭证。所以活期存折是可以质押的。

·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南庄分社、临淇信用合作社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2期(总54期)】

【裁判要旨】经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假存单产生兑付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存单形式要件完备,质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上诉案——金融机构已核押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采用虚打存折的方法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作质押贷款,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为该质押存单核押,在判定据此形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时,既要考虑此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犯罪为目的骗取银行借款的本质,又要考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核押行为的对世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在核押行为有效的情况下,即使存单虚假,上述质押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持有存单的质权人依法享有质权。当质权人要求核押存单的出票银行兑付存单时,该出票银行应当无条件予以兑付。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汽车集团公司质押合同纠纷再审案

——单位定期存单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被直接兑付

【裁判要旨】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将单位定期存单予以兑付。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出质人享有追偿权,但应当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桐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业信用社诉中国工商银行桐城市支行存单案  

【要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借款人持户名系他人的存单为自己向金融机构(出借人)贷款提供担保,出借人在未经审核出质人真实身份及出质是否为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即接受存单质押,出借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又不能以质押的存单项下的款项优先清偿贷款时,出借人对贷款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丹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丹阳市邮政局存单案

(虚假存单质押)

【裁判要旨】因有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人犯罪而在虚假存单上盖有金融机构真实公章但该盖章行为并非金融机构本身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认定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金融机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债权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经济发展总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存单案  

【裁判要旨】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不是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以该定期存单为质押凭证违规与他人办理了质押借款手续,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出质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存款人作出了出质的意思表示,故该借款质押风险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诉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存单纠纷案  

【要点提示】一般存单纠纷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的区别不在于储户是否收取高额利息,关键在于金融机构出借款项的行为中储户(出资人)有无借款的意思表示。

·建行新城支行诉陕西建校公司偿还借款保证人交行城北支行以债权人放弃质权要求免除其保证责任案  

【裁判要旨】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存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责任——同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权时,保证人可在放弃范围内相应免责。

·鸿丰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存款案

(非法拆借资金)

【裁判要旨】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取得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西安精神卫生分院诉长安细柳信用社将其转存款开出存单后擅自交他人作贷款质押存单到期后要求兑付本息案  

【裁判要旨】存款人将其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账户,未交与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无存款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事实,故本案属典型的存款纠纷,而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刘辉煌诉刘品龙用其名向新东信用社办出贷款又将贷款用其名转存现存单被挂失、扣押要求兑付存单案  

【裁判要旨】用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并用该贷款办理存款,嗣后以该存单做质押,为其以自己名义所贷款项提供担保的,借名人虽向用资人支付款项后持有存单,但不应认定被借名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其损失应由用资人偿还,贷款银行因明知该违法操作过程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质权人沈家屯农村信用社为实现质权诉农行张家口分行工业桥营业部核押的虚开存单兑付案  

【裁判要旨】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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