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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99号

更新时间:2016-08-14   浏览次数:4870 次 标签: 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99号
【裁判要旨】清算义务人欺诈注销公司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其义务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清算程序以终止法人,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应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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