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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16-08-14   浏览次数:40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要求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满足的构成要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股东未履行义务;公司无法清算;不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法律要件。其中任何一要件不成立的,股东则部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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